合同性质争议
主播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常常引起争议。主播们常常说这是劳动合同,因此他们认为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益。比如唐某与HD公司的纠纷,唐某按照公司要求进行直播并得到了报酬,他坚信自己与公司是劳动关系。但平台通常不认同这种观点,因为如果不是劳动关系,平台对主播的约束就会相应减少。
合同种类繁多,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差异很大。如果是劳动类合同,对主播的权益保护较为周全,平台在索要高额违约金时受到限制;而如果不是劳动类合同,平台可依据合同条款对主播实施约束,并可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,这对主播来说非常不利。
竞业禁止约定
合同中常有竞业限制的条款,就像2018年粤01民终13951号案件中,江某某与该平台签订的合同里就有这样的排他性规定,明确指出不能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,一旦违反,就被视作重大违约。
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平台的利益,防止主播随意跳槽到其他平台参与竞争。不过,这样的规定对主播的成长产生了一定的制约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,对于禁止竞争的具体范围和持续时间,常常存在分歧,由此引发了众多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矛盾和争执。
违约金的认定
很多平台对违约金有明确数额的设定,同时还会提供多种计算方式。以陈某的合同为例,违约金要么是按年度合作费用的三倍来计算,要么是1000万元,两者取其高。
法院在判定违约金金额时,会细致考量多个因素。这些因素包括合同条款、主播的名气大小以及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。比如,在一审阶段,法院依据这些条件,同意了新娱加公司提出的200万元违约金诉求。违约金是否合理,直接关系到双方权益的平衡。
高额违约金主张
主播一旦离职,多数平台都会要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。有些平台甚至要求主播退还所获收益的多倍,例如HY公司规定江某某必须退还其所得收益的五倍。
平台觉得高额的违约金能弥补损失,这涵盖了培养主播的成本以及预想的利润。但主播们普遍认为这笔违约金过高,难以负担。因此,高额违约金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。
格式合同风险
若合同被认定为标准合同,那么其中的“违约赔偿”条款可能无法执行。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指出,若条款导致对方承担过多责任或剥夺其核心权利,则该条款无效。
主播可以据此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提出异议。不过,平台会尽力使合同不被当作标准文本,避免条款被判定为无效,以此保护自身权益。这种做法也给司法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。
不正当竞争争议
在司法操作过程中,若案件未涉及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明确的具体违法行为,一般不会仅凭第2条的补充性规定,就将该平台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这并不意味着平台的所有行为都符合规定。有时,平台通过合约对主播行为的限制可能会受到怀疑。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,如何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,避免不正当竞争,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。
大家对于主播离职违反合同这一事件,都在思考:究竟应该优先保护平台的利益,还是主播的权益?